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其利润
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其利润分配方式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被个人承包后没有改变性质的话,那么,承包、承租经营者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总体税负增加,从而最后归到个人手中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
如果承包、承租者经营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改变企业的性质为个体户或者其他性质,这样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款,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
例如,承包人刘某1997年承包经营一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承包期为3年,每年除上缴8万元以外,其余收入全部归承包人所有。这期间,由于刘某经营有方,该企业各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29、38万元。
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33%=6.6(万元)
净税后利润=20-6.6=13.4(万元)
刘某收入额=13.4-8=5.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12×800)×30%-4250=9070(元)
刘某实际收益=54000-9070=4493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84405元,1999年为123600元,三年的总收益为252935元。
如果刘某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得该民营企业性质变为个体户,同样每年给被承包单位8万元的上缴收入,则
1997年刘某收入额为20-8=12(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800×12)×35%-6750=31890(元)
刘某实际收益=120000-31890=8811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146610元,1999年为205110元。三年总收益为439830元,可多获得收益186895元。
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务筹划(2)
承包不满一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合同签为12个月,则可以节省部分税收,因为这时可以多抵扣若干个月的费用支出。
某纳税人承包经营一家饭店,1999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期为5个月,在这期间,共获得收入8万元。
如果不经筹划,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5)×35%-6750=1985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饭店老板签约时签成承包经营期为12个月,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12)×35%-6750=17890(元)
共可节省税收1960元(19850-17890)。
个体工商户筹资决策的税务筹划
贷款筹划法
采用内部积累这种筹资法,个体工商户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当然,如果一个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对该个体户而言是其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自我积累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体户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而且,对于个体户来说,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具有很多好处。首先是该个体户可以提前若干年进行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又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因为延误了时间不知道这种机会还会不会存在,因此先抓住机会就意味着胜利了一部分。其次是贷款使得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当然相应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也会使得收益下降。虽然业主在资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别丰富时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这时和其他经济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可能更利于降低风险。再次,就是企业的税负大大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成本扣除的,费用增大则意味着净利润的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果金融机构和该个体户之间达成一定的协定,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个体户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某个体工商业者欲投资于某行业,预计前期投入需要100万元,按照其自身积累速度估计要10年时间,投产经营后可实现每年25万元的收益,每次投资可实现12年的收益(贷款年利率为7%)。
该个体户如果自身积累,10年后可以每年实现25万元的收益。则:
年应纳税额=250000×35%-6750=80750(元)
总共应纳税额=80750×12=969000(元)
如果该个体户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则:
年应纳税额=(250000-1000000×7%)×35%-6750
=56250(元)
总共应纳税额=56250×12=675000(元)
共可节省税收294000元=(969000-675000)。
拆借筹划法
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说,个体户之间或者是个体户和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到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
个体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因为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都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的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例如,某行业的年度变化较大,某年度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30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1万元,该两个个体户的资金都比较雄厚。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都不贷款,也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元)
乙不用纳税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个体户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息率为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付利息6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
=77250(元)
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
98250-77250-10750=10250(元)
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10250元。
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而且个体户之间也可以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人的利息所得适用的是20%的税率,当个体户的经营收入远远超过5万元的时候,相对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言,还是比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户可以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
假如某个体户甲某纳税年度获得净利润15万元,同年个体户乙获得净利润12万元。该两个个体户应如何筹划?
如果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150000×35%-6750=45750(元)
乙应纳税额=120000×35%-6750=35250(元)
如果互相拆借,个体户甲向乙贷款100万,同时乙向甲贷款100万,贷款利息以个人形式支付,年利率为10%,利息均为10万。
甲应纳税额=(150000-100000)×35%-6750
=10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
甲可节省税收15000元(=45750-10750-20000)
乙应纳税额=(120000-100000)×20%-1250=2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也为20000元
乙可节省税收12500元(=35250-2750-20000)
租赁筹划法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租金收入,此外,他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便是两者合作的经济基础,当然更为个体户的税务筹划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租赁产生的税收效应,并非仅仅因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为租赁可以使承租人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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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务筹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