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健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其产品主要通过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些销售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按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销
某保健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其产品主要通过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些销售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按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需按销售金额再缴纳4%的增值税。
例如:2001年保健品生产企业共计销售1170万元产品给各个销售公司,本期进项税额50万元,销售公司于本年度全部售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48万元。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0-50=120(万元)
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248÷(1+4%)×4%=48(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120+48=168(万元)
如果改变做法,由生产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公司代销其产品,那么销售公司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1248÷(1+17%)×17%-50=131.33(万元)。销售公司只需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即可。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采取第二种方案,实际上消除了“重复”课税,大大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上述方案只适用于销售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如果销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可通过“买断”方式委托代销,这样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
关于国际运输服务中的免税和退税有哪些?
国际运输服务在营改增后普遍认为适用零税率,可是申请出口退税,但在实际中,有些国际运输服务可以适用零税率,有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税政策,容易混淆,下面,我们进行一些分析判断:
一、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适用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三、根据资质不同分别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特殊情形下申请免税和退税的纳税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与出口相关的有关辅助服务的免税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六、适用零税率也可以选择免税或征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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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关于工业企业外设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