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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风险及税务筹划

by 财税顾问
2022年3月5日
in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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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

 “假股权真债权”属于一项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存在于房地产行业,并被许多信托公司所运用。由于房地产项目银行借款的自有资金比例要求和借款担保不足的现实

  “假股权真债权”属于一项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存在于房地产行业,并被许多信托公司所运用。由于房地产项目银行借款的自有资金比例要求和借款担保不足的现实问题,同时也出于对房地产项目的高回报率的市场预期,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形式入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约定持股期间的固定投资收益比例,一定期间以后再由项目公司或其股东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份,此即“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

  “假股权真债权”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性质,为统一该类业务的税务处理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对该类业务的各项收入和扣除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41号文将“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称为“混合性投资业务”,即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对于符合4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投资期间收取或支付的利息和投资收回支付或付出的对价均按照债权投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在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收取的固定利息或利润,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固定利息或利润,确认利息支付并依法扣除。投资收回时,双方按回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各自的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作为债务重组损失扣除。

  但是,在对投资期间的利息进行税务处理时,41号文规定投资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需要全部并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被投资企业支出的利息部分,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34号文规定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实际情况是,“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年华利润率往往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3倍,高的甚至超过4倍。如此产生的税务风险是投资方收到的利息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被投资方支付的利息只能扣除根据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余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房地产行业“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投资规模一般在2-3个亿,按这个比例计算,投资企业每年将有几千万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损失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尽管“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约定了投资期间的固定利息或利润,投资方没有承担被投资企业的风险,与债券投资没有本质区别,但其毕竟具有权益性投资的某些特征,因此41号文将投资企业的利息支出限定在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范围内,造成同一笔业务双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投资企业的税务负担。

  通过仔细研读41号文,发现上述税务负担完全可以利用41号文第二条第(二)项予以规避。41号文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收回的税务处理,按照债权投资的处理思路,投资企业相当于债权人,被投资企业相当于债务人,投资赎回支付的对价和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41号文的解读,如果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因此,投资双方在达成“假股权真债权”投资协议时,可以将投资期间支付的固定利息或利润限定在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范围内,超过部分全部计入赎回投资的对价,这样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全部利息和对价均能在税前扣除。

  假设A企业接受B企业“混合性”投资,由B企业向A企业增资2.5亿,双方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5%,二年后A企业应以2.8亿元的对价赎回该项投资,假设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6%, 双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1)B企业在投资期间及投资收回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为25000万X15%X2+280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B企业该项投资业务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500X25%=2625万元

  (2)A企业投资期间支付的利息及债务重组损失为25000万X15%X2+280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A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及债务重组损失为25000万X6%X2+28000万元-25000万元=6000万元

  A企业需做纳税调增的金额为10500-6000=4500万元

  A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4500X25%=1125万元

  如果按照本文税务筹划方案,双方应修改投资协议,投资总额不变,年化收益率改为6%,二年后赎回的价格为3.25亿元,双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1)B企业在投资期间及投资收回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为25000万X6%X2+325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B企业该项投资业务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500X25%=2625万元

  (2)A企业投资期间支付的利息及债务重组损失为25000万X6%X2+325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A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及债务重组损失为25000万X6%X2+32500万元-25000万元=10500万元

  A企业需做纳税调增的金额为10500-10500=0万元

  A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10500-10500)X25%=0万元

  通过税务筹划,B企业的税务不变,A企业税负减少1125万元。

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风险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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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某集团公司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分别设立在A、B、C三国,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30%和10%。甲公司专门生产各种叉车零配件,乙公购进甲公司的零部件经组装出售。

  若按市场价格,甲公司的一零部件售价为2.8万元,成本为2万元,乙公司的产品每台为3.6万元。1999年度,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提供了100套零部件,乙公司经组装全部销售出去,则: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8-2)万元×100×40%=32万元

  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6-2.8)万元×100×30%=24万元

  此时,集团公司总税负为56万元。

  为了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该集团对销售策略进行了调整,即甲公司以每套2.1万元的价格将零部件卖给丙公司,丙公司以每套3.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2.1-2)万元×100×40%=4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3.6-3.5)万元×100×30%=3万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3.5-2.1)万元×100×10%=14万元

  这样,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为2l万元,减轻了35万元的税负。

  例2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让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00元×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让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400万元×100×40%=16000元

  转让定价使卷烟厂减少了4000元税负。

  该筹划的原理在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整体的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3某外国汽车生产厂商甲向中国汽车销售企业乙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小轿车的完税价格为8万元,适用进口环节关税为60%,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17%。如果完全按市场价格进口,则厂商甲应纳税额为:

  应纳关税=8万元×100×60%=480万元

  应纳消费税=(8万元×100+480万元)/(1-5%)×5%

  =67.4万元

  应纳增值税=(8万元×100+480万元)/(1-5%)×17%

  =229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776.4万元。

  该外国汽车生产厂商经过筹划安排,决定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兼销售公司丙,并且将原来进口整装汽车的方式改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经过该项筹划,一辆汽车的全套零部件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丙,这样,散装零部件进口环节关税税率降为30%,而且进口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则该厂商应纳税额为:

  应纳关税=6万元×100×30%=180万元

  应纳增值税=(6×100+180)万元×17%=132.6万元

  可见,经筹划,厂商甲仅需缴纳312.6万元进口环节税款,虽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在以后生产环节还要补缴,但这样延缓纳税时间,相当于向财政部门获取了无息贷款。而且仅从关税的减少额上来说,该企业也至少节省税款300万元。

  例4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脑软盘AⅢ,年产量65万件,当时每件7.5元,扣阵销售环节利润每件1.1元,厂方转给零售商所得利润每件2.1元,单件成本4.2元。则:

  该公司生产AⅢ的年利润=2.1元/件×65万件=1365000元

  零售环节的企业售出该产品的年利润=1.1元/件×65万件=715000元

  当时某国对生产企业规定的所得税率和对零售商业企业规定的税率不同。

  如果生产企业按应实现利润纳税,那么:

  生产企业应纳税额=(1365000-1000000)元×54%+(100 0000-700000)元×40%+(700000-500000)元×25%+(500000-300000)元×15%+(300000-150000)元×10%+(150000-50000)元×5%=417100元

  总税负=417100元/1365000元×100%=30.56%

  零售企业应纳税额=(715000-700000)元×40%+(7000 00-500000)元×33%+(500000-250000)元×25%+(250000-150000)元×20%+(150000-50000)元×10%+50000元×5%=167000元

  总税负=167000元/715000元×100%=23.36%

  生产企业利用这种税差,与商业企业联合,通过价格实现利润转移。其作法是:

  累进税率高的企业将部分利润转给累进税率低的企业。用此法该公司将单价利润从2.1元降到1.5元,零售商则从1.1元提高到1.7元。产品售价水平不变,生产和零售企业利润水平发生了改变,最终的纳税金额也会发生变动。经过这一调整,生产企业年利润收入变为:

  年利润=1.5元/件×650000件=975000元

  纳税额=(975000-700000)元×40%+(700000-50 0000)元×25%+(500000-300000)元×15%+(3000 00-150000)元×10%+(150000-50000)元×5%=21 0000元

  总税负=21000元/975000元×100%=21.54%

  零售商业企业年利润=1.7元/件×650000件=1105000元

  纳税额=(1105000-700000)元×40%+(700000-5 00000)元×33%+(500000-250000)元×25%+(250 000-150000)元×20%+(150000-500000)元×10%+50000×5%=323000元

  总税负=323000元/1105000元×100%=29.23%

  下面对前后两次所纳税金和税负进行比较。

  (1)不进行利润转移时,生产和零售企业:

  共纳税=417100元+167000元=584000元

  共收入=1365000元+715000元=2080000元

  共同税负=584000元/2080000元×100%=28.08%

  (2)进行转移后,生产和零售企业:

  共纳税=210000元+323000元=533000元

  共收入=975000元+1105000元=2080000元

  共同税负=533000元/2080000元×100%=25.63%

  转移比不转移少纳税额:

  584000元-533000元=51000元

  减轻税负:(28.08%-25.63%)/28.08%=8.37%

  瞬间几万元税收被避免了。如果生产和商业企业之间税率差别更大,避税额会更多。此例说明等量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会因不同的税率而避税,讲的是税额多少与利润额大小之间的关系,即商品价格的转让者与商品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各自同等利润适用的税率及有关税收待遇不同,为少纳税而进行的价格转让。

  例5某服装加工企业年产服装12万套,每套成本27元,加工利润每套7元。该企业有五个相对独立的商业点,商业利润每套3元。将12万套服装平均分给五个网点出售,年内全部售出。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见表2.

  表1

  企业所得税税宰表

  利润收入/万元

  税率(%)

  5以下

  5

  5~15

  10

  15~30

  20

  30~50

  30

  50以上

  40

  服装厂年利润=7元/套×12万套=84万元

  商业网点平均年利润=3元/套×12万套/5=7.2万元

  服装厂应纳税额=(84-50)万元×40%+(50-30)万元×30%

  +(30-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元×5%

  =25.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5×[(7.2-5)万元×10%+5万元×5%]

  =2.35万元

  服装厂和五个商业网点共得利润=84万元+5×7.2万元=120万元

  税额=25.55万元+2.35万元=27.9万元

  总税负=27.9万元/120×100%=23.25%

  如果服装厂和商业网点不按这种方式,而按它们之间的协定,由服装厂向商业网点转移产品价格,纳税情况也会发生变化。设服装厂只收加工利润每套2.5元,则商业点每套利润变为7.5元。

  服装厂利润=2.5元/套×12万套=30万元

  各商业点利润=7.5元×12万套/5=18万元

  服装厂纳税=(30-15)万元×20%+(15-5)万元×10%+5万元×5%=4.25万元

  商业点共纳税=5×[(18-5)万元×20%+(15-5)万元×10%+5万元×5%]=9.25万元

  服装厂与五个商业网点共得利润=30万元+5×18万元=120万元

  总税额=4.25万元+9.25万元=13.5万元

  总税负=13.5万元/120万元×100%=11.25%

  转移后比转移前少纳税=27.9万元-13.5万元=14.4万元

  减轻税负=(23.25%-11.25%)万元/23.25%

  =51.61%

  可见避税效果是何等明显,这种合理确定企业间利润底数,减少一方利润过于集中的作法叫做“削山头”,即谁利润高,谁就想法将高出部分转移出去,避免高利润带来的高税负。

  例6甲、乙、两厂同是印染行业,适用税率见表3.

  表2

  印染行业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税率(%)

  5以下

  10

  5~10

  15

  10~15

  21

  15~20

  29

  20~30

  43

  30~50

  55

  50以上

  70

  甲从事漂洗、涂色,乙从事图案印花和定型。亦即甲是粗加工,乙是细加工。如果甲的年工作量为5万m2,利润为30万元,乙的年工作量也是5万m2,利润为8 0万元,按税率表,甲、乙承担税收计算如下:

  甲纳税额=(30-20)万元×43%+(20-15)万元×29%+(1 5-10)万元×21%+(10-5)万元×15%+5×10%=8.05万元

  甲的税负=8.05万元/30万元=26.83万元

  乙纳税额=(80-50)万元×70%+(50-30)万元×55%+(3 0-20)万元×43%+(20-15)万元×29%+(15-10)万元×2 1%+(10-5)万元×15%+5万元×10%=40.05万元

  乙的税负=(40.05/80)×100%=50.06%

  甲、乙企业共同收入=30万元+80万元=110万元

  甲、乙共同纳税额=8.05万元+40.05万元=48.1万元

  甲、乙共同税负=(48.1万元/110万元)×100%=43.72%

  如果甲和乙通过某种方式实行价格转让,即利润高的乙将部分利润允许甲在转让产品时从提价中获得,乙放弃这部分所得。这时,甲乙共同承担的税款就会大减。比如,乙转让给甲20万元,则甲乙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60万元。

  甲纳税额=(50-30)万元×55%+(30-20)万元×43%+(2 0-15)万元×29%+(15-10)万元×21%+(10-5)万元×15%+5万元×5%=19.05万元

  乙纳税额=(60-50)万元×70%+(50-30)万元×55%+(3 0-20)万元×43%+(20-15)万元×29%+(15-10)万元×2 1%+(10-5)万元×15%+5万元×5%=26.05万元

  甲、乙总纳税额=19.05万元+26.05万元=45.1万元

  甲、乙共同税负=(45.1万元/110万元)×100%=41%

  甲、乙转让产品价格后少纳税=48.1万元-45.1万元=3(万元)

  减轻税负=(43.72%-41%)/43.72%=6.22%

  可见,同类企业之间转移利润也可进行避税。任何产品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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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定价不仅是国内企业税务筹划的一种主要方法,而且是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企业之间转让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①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这里又分为实际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是指以销售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法是指以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②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其中包括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和成本加价。

  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税务筹划。关联企业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所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地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由一方完全掌握产品销售权,对另一方的产品实行包销;二是按一定比例包销部分产品;三是实行委托代理销售,支付代理销售费用。这三种方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税务筹划机会。只是在完全和部分包销的情况下,产品售价受人为因素左右的条件更为方便;委托代理制则主要通过代理销售费用的高低来间接实现税负转移的目的。

  (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税务筹划。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

  (3)利用机械设备的筹划。机械设备包括各种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各种动力、输送和传导设备等。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一般都表现为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冒新的情况。这在合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比较多见。

  (4)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少收或不收,要么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税务筹划,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转移。

  (5)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

  (6)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租赁机器设备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多种:①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②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而进行的税务筹划。③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如将投产后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以享受首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如果是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这种效果会更加明显。

  (7)利用贷款业务的筹划。在借贷款业务中,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法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收负担。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轻了税收负担。

  (8)利用管理费用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却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便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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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关于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风险及税务筹划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税务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www.tsbaiyun.com。


视频参考资料: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风险及税务筹划

Tags: 税务筹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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