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旧提取依据和方法是:第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
1.折旧提取依据和方法是:
第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多,对企业避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
第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避税来说相对有利。
2.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利用自制品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消费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景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案例1]
2002年8月8日,北就飞驰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种小汽车企业4月份向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16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元。
[政策解读]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企业对自产自用小汽车用作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由于本月尚未完结,因而以该种小汽车上月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说明]
这两辆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2×8%=2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分录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00
产成品
160000
[案例2]
2002年9月8日酒厂向某单位赞助新开发的门酒1000瓶,每瓶装酒一斤,每瓶白酒的生产成本为2.5元。
[政策解读]
按税法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由于该白酒为新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定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白酒的成本利润率应当按10%计算。
[计算说明]
该批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0×2.5×(1+10%)÷(1-25%)=3666.67
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3666.67×25%=141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4540
贷:产成品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3.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16.67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价格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避免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案例3]
哈维亚(连州)饮品有限公司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25%,消费税税率10%,共组成计税价格应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20万元×(1+成本利润率25%)÷(1-消费税税率10%)=27.83(万元)
应纳消费税=27.83万元×10%=2778(万元)
[筹划分析]
哈维亚(连州)饮品有限公司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算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1000000×25%)÷(1-10%)=13.89(万元)
应纳税额=13.89×10%=1.389(万元)
少纳消费税2.778-1.389=1.389(万元)
[特别提示]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此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车间经费、企管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中分配,因此通过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地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利用自制品消费税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避免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案例]
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20万元,共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20万元×(1+成本利润率25%)÷(1-消费税税率10%)=27.78(万元)
应纳消费税=27.78万元×10%=2.778(万元)
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00000×25%)÷(1-10%)=13.89(万元)
应纳税额=13.89×10%=1.389(万元)
少纳消费税2.778-1.389=1.389(万元)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此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企管费用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成本的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地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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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利用资产处理的避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的避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