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由于税收筹划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有些企业出现了超越税收筹划特性的过头筹划,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笔
税收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由于税收筹划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有些企业出现了超越税收筹划特性的过头筹划,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笔者通过分析下列不宜筹划的事项来说明企业应当理性对待税收筹划,避免筹划的盲目性。
首先,成本过高的税收筹划不宜搞。税收筹划同企业其他财务活动一样,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若税收筹划成本超过或接近筹划收益,就不能体现税收筹划的经济意义。从理论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针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但实际上搞税收筹划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判断经济上的可行性。这里所说的税收筹划成本不仅包括实际货币支出的显性成本,而且包括企业付出自身拥有的生产要素而形成的隐性成本。
其次,税收筹划风险难以控制的不宜搞。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不能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通盘考虑税法体系的风险。税务机关不仅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判定者,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时刻关注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区别,谨慎选择筹划方案。企业对风险难以控制而完全依靠税务机关判定的税收筹划项目不要搞,否则不仅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而且会使企业陷入避税甚至偷税的泥潭。
第三,不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税收筹划不宜搞。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因而筹划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例如,有人在分析完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现实后,大胆提出“企业应当尽量自制机器设备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我们姑且不说上述进项税能否抵扣,单单就这个想法而言就不符合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现代企业竞争靠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器设备的先进性,有竞争力的企业绝对不会为了少缴部分增值税而去自制机器设备,相反他们会为提高产品质量而不惜重金购买先进的机器设备。
那种单纯为节省税金而违背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结果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税收筹划不宜搞。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很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只着眼于税负最轻,而忽视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因为纳税额的减少并非等额地带来资本总收益的增加,当税负降低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时,税收筹划结果就与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背道而驰。
企业不考虑财务管理总目标而进行的税收筹划明显地犯了“近视眼”的错误,不仅增加本期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性,而且可能会加重以后期间的纳税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理性对待企业税收筹划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企业要比较税收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筹划成本,按照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取舍;其次,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产生,企业不能脱离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搞筹划。
税务筹划案例分割业务环节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A公司为一家木盒制造厂,经营模式为从供应商处购入原木,再将原木加工成高档木盒销售。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为更好地控制木材质量、节约成本,A公司购入林地自产木材加工木盒。A公司应如何整合业务,才能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笔者先介绍相关优惠政策,再通过两种方案的比较加以说明。
增值税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即可,不仅指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原木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原木属于林业产品,为农业产品。企业销售自产原木免征增值税。
企业购入原木,可凭原木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原木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林木产品初加工指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将购入的原木加工成高档木盒不属于林木初加工,不适用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所得免税,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业购入林地,种植林木对外销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种方案税负对比
方案一:企业自产木材加工木盒。
A公司自产木材加工成木盒对外销售,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木盒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虽然从事林木的种植,但其最终产品为木盒,种植业务仅是其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未取得种植林木所得,不能享受林木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其所得需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林木种植业务。
为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林木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A公司可对业务进行梳理,将林木种植业务和制造木盒业务分开,分别由两家公司经营。A公司经营业务为制造木盒并对外销售,同时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B,B公司从事林木种植业务。具体业务模式为:B公司种植林木,林木加工成原木销售给A公司,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木加工成木盒对外销售。
此种情形下,B公司销售自产原木免征增值税,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可凭B公司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原木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经营林木成本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支出主要为肥料、农药、种苗、设备,B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对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由于经营林木取得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其销售额的13%,与方案一相比,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降低。
B公司销售自产原木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制造木盒销售,享受不了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由于原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整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
比如,业务分割前A公司整体对外销售木盒5000万元,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木盒加工成本为500万元,在生产原木过程中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金额为2000万元,加工木盒过程中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金额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
A公司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进项税额2500×17%=42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850-425=425(万元)。
经业务分割后,B公司生产原木销售给A公司,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木4000万元,该原木均已做成木盒对外销售。
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5000-4000-5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B公司向A公司销售原木成本为2500万元,B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其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税额为0。分割后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企业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500-125)。
A公司销项税额为8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0×17%+4000×13%=60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850-605=24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0,业务分割后共应缴纳增值税245万元,企业将少缴纳增值税180万元(425-245)。
因此,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将能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B企业应当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从原木定价上而言,如果原木价格定得越高,A公司能抵扣的增值税额将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将越少,企业整体增值税负将越低。同时,B公司的利润将越大,而A公司的利润将越小,由于B公司经营林木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整体所得税负也将越低。那么,是不是B公司将价格定得越高越好呢?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其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其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造成减少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因此,为避免涉税风险,原木的定价应参考市场同类木材的价格制定。
税务筹划不是纳税服务
日前,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信息某税务
日前,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信息:某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组织业务尖子成立了税务筹划服务站,为辖区内的纳税大户提供税务筹划服务。
乍一听,可能会有不少的人为税务机关的税务筹划服务叫好。但细细分析,却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少
第一,税务机关不是税务筹划的主体。虽然理论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还存在不少的争议,但在税务筹划的概念上已趋于一致,即基本上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预先的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最大化的税收经济利益的筹划活动。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活动,或者说税务筹划是由纳税人组织实施的。进一步讲,税务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当然,也会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即目前很多的税务代理机构也在进行税务筹划活动。确实,税务师事务所等许多的税务代理机构都在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但是税务代理机构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活动是税务代理机构受纳税人的委托,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税收筹划活动,这种筹划仍然是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第二,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不是纳税服务的内容。有人可能会问,现在不是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吗?不错,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纳税服务。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律作用的结果。那么,什么是纳税服务呢?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不是纳税服务的内容呢?我们认为,所谓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可以看出,纳税服务仅仅是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纳税权利提供方便。提供方便与直接行使是截然不同的。实际上用一个成语可以高度概括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服务的行为,那就是“越俎代庖”。
第三,税务筹划服务应当是税务代理中介的重要业务。考察税务筹划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税务筹划是随着税务代理事业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为纳税人需要这种税务筹划服务,于是社会的第三产业中就出现了一个税务筹划的服务行当来满足纳税人的这种需求。可以说税务筹划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其中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价值,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税务筹划业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是有偿的。而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讲应当是无偿的,这又进一步说明税务筹划服务不属于纳税服务的范畴,而是税务代理行业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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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哪些税收筹划不宜做_税收筹划_税收筹划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