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经营和联合经营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两个重要方法,其目的是充分享受增值税的特殊优惠政策而减轻税负。目前,我国税制设计存在两种类型的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一种是由于征税范围过窄
分散经营和联合经营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两个重要方法,其目的是充分享受增值税的特殊优惠政策而减轻税负。目前,我国税制设计存在两种类型的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一种是由于征税范围过窄造成的中断;一种是由于纳税人类别造成的中断。
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造成的增值税链条中断.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另一类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增值税链条存在中断点,纳税人经营行为存在多种选择。充分利用增值税链条中断的影响,是企业税收筹划尤其是增值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思路。分设机构,对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组织和经营,就是这个指导思想下的一个重要税收筹划方法。
1.分散经营税收筹划的依据
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
(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减免,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
(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2.分散经营筹划的方法
(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独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可以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或产品能够真正享受到,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对混合销售行业满足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单独经营,设立独立法人,分别核算,让该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3)对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兼营项目应独立核算,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能分别按税法规定分别纳税而减轻税负。
【例】某乳品厂以前由于计划体制、行政体制的束缚,一直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成品奶后出售。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原因主要有:
(1)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2)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其生产的成品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此,该企业的税负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以上情况,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充分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通过这样处理,企业产生了以下效果:
(1)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2)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3)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过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的矛盾,且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企业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与偷税、避税有何区别,开展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持什么原则,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税收筹划
就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以上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税收筹划的内涵,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即税收筹划的目的表述不当。
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少缴税款”或“节税”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款”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下降和企业价值的降低。比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少缴税款”或“节税”目的。但是,这种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节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 “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往往难以比较清晰地界定。避税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背离了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各国情况并不一样。如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探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默认合法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一句话很有代表性:“税收筹划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税是不倡导的,避税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税。”也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号。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主观上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不应提倡鼓励。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一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的措施,使纳税人无机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进“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
税收筹划的效应
由于收税与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逃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税收筹划在国内并没有获得普遍认知和接受,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筹划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做得多,说得少。许多从事税收筹划的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宣传他们的经验和成绩,怕自己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
其实,税收筹划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有利有弊,关键是要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不否认税收筹划的存在可能会在短期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下降,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税收筹划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从而导致对税收筹划的错误判断。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税收筹划在微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四点:
第一,有利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入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使总成本最小化。企业的总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内在成本,即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津贴等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国家凭借其权力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地对企业征收的税收。减少内在成本可提高企业总体的经济效益,减少外在成本同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将减轻税收负担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目标,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便利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是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功效是满足了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
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税法,才能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做出理性抉择。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统治地位,国有企业统收统支, “大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主体法制观念不强,使得企业和个人或不关心税制,对其中条例不闻、不问、不懂;或全凭人情关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可见,税收意识的增强,基本前提是了解税法、学习税法,而税收筹划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能引导企业自行完成这一过程。从现实征纳过程中也不难看出,税收筹划进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业(如某些三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其纳税意识、纳税行为均令征管机关满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 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税收筹划在宏观效应上也可以体现为四点:
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效率。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等的一个重要工具,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当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革、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时,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使自己的生产、消费活动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引导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愈周密,国家的税收调控愈到位,这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要远远大于纳税人所获得的减税效益,这应当说是一种“双赢”的结局。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使税法质量的提高。
虽然税收筹划是对不完善、不成熟税法的挑战,但同时也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指出了税法建设和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面。根据这些信息,国家可以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从而促使国家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持续增长。从短期来看,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从而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使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第四,税收筹划的推行,突出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增加税收征管透明度。同时,由于第三方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形成了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并行监督,使双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态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税法公开、公正地执行。
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内却被人们视为神秘地带和禁区,直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才揭开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的神秘面纱。该书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正确区分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并提醒企业必须遏制避税。6年后,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
企业改制重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初探
税收是财务管理的三大环境之一。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因此,财务管理必须重视税务问题,并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本文拟以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几个涉税问题作为分析的基础,为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决策的整体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的三大涉税问题及其税收筹划
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产权转移而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是一次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发生资产的转移。企业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无法回避两类税收一是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二是对产权转移形成所得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在流转税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大多采用了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则被视为资本利得。从国际范围看,世界各国对资本利得通常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我国对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按有关税收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相应的损失,可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对企业的资本利得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按同一比例征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三是不区分长期资本利得与短期资本利得。由此可见,我国在税收上还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上述分析表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除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外,还应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转让哪些资产以及按什么价格转让资产、如何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综合筹划的角度进行资产的转让等问题。
2.因纳税主体改变而涉及的税收问题
这一问题源于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譬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股份制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与境内上市股份制公司等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会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从而引起税收待遇上的变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特定时期国家的政策意图,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变化,并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按照税法的导向科学选择纳税人主体的性质、具体改制重组的形式等等。
3.企业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大都认为只有跨国公司才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事实上,国内企业集团内部同样也存在转让定价问题,而且我国现行税制对此类问题没有严格限制。这为企业利用改制重组后与相关企业形成的关联关系进行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平台。
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了减免税优惠政策,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仅以上市公司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底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各档优惠税率,其中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可以想象,如果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按照不同方式征收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上述税率差异会激励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中去。尽管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利润需要补缴税款,但是,这里的税率差异只是指因地区之间税率差异所引起的,对于联营企业(被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而出现的税率差异不需补税;
并且只有当从被投资方的利润实际分回时才补缴税款,如果把利润保留在联营方,则存在税收的递延抵免,不需补缴税款。上述分析均表明,现行税制对企业采用转让价格提供了一个税收筹划的平台。企业应在哪里"设点",各点之间的业务如何设置以及业务往来如何定价等问题都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认真考虑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处理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果。
二、企业改制重组决策中的整体税收筹划
企业改制重组不仅对于社会经济,而且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与此相适应,为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与调整,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税收杠杆对企业经营行为发挥导向作用。由此可见,税收问题与企业改制重组具有密切的关系;企业改制重组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税务角度评价其可行性。另一方面,税收筹划虽然可以从一个产品、一个税种或一项政策的运用等具体细节入手,但在本质上它是综合性的。这是因为,税收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企业追求的是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利用税法规定中的低税点争取税收优惠或利用财务安排实现递延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外,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筹划方案可能受其他相关法规的制约,以及税收成本下降了却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可能性等问题。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决策时,必须从改制重组前后这一高度作总体税收筹划。传统的改制重组决策在考虑税收问题时,通常只是考虑税收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支付方式选择以及双方股东利益等方面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考虑存在如下几个
1.没有考虑改制重组以后的关联关系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内部交易、外部交易相互转换所导致的税收问题。
2.它不是从整体税收筹划的高度,而是简单地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完全可以想象,纳税主体定位与改组后关联关系的利用之间在税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将导致从一种选择中所获得的节税利益将被同一选择引发的另一税收成本上升所抵消,甚至还可能发生更不利的后果。
3.没有考虑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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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企业分散经营和联合经营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