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三种所得税筹划方式——投资控股架构、融资架构和营运架构,进行细解。投资控股架构,即通过在税收协定网络比较大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
本文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三种所得税筹划方式——投资控股架构、融资架构和营运架构,进行细解。
投资控股架构,即通过在税收协定网络比较大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来持有境外子公司,以降低境外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中国境内时产生的税负。此外,通过控股架构也可以帮助降低或避免未来处置股权所得在海外的资本利得税税负。
比如中国企业购买一个法国目标公司,法国当地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为34.43%,而此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中国境内,还要在法国缴纳10%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使得来源于法国公司利润的整体税负为40.9%。
为减少或避免股息的境外税负,中国企业可考虑通过其现有的香港平台公司,在卢森堡成立一个收购公司(仅举例说明),再由该卢森堡收购公司收购法国的目标公司。根据欧盟母子公司税务指令,法国目标公司向卢森堡收购公司的股息分派不需缴纳预提税;根据卢森堡本土税法,卢森堡公司向香港公司的股息分派也不需缴纳预提税;从香港汇回中国大陆的股息在香港也不需要缴纳预提税。这样的安排,使得中国企业在收取法国目标公司股息时在境外节省了10%的股息预提税,境外整体税负从40.99%降为34.43%。除了在卢森堡设立收购平台,中国企业也可以考虑在其他地区建立收购平台,比如荷兰,因为荷兰同样是欧盟国家,能够享受盟母子公司税务指令的税收优惠,同时,根据香港与荷兰的税收协定(该协定已签订但尚未生效),在相关反避税条款不适用的情况下,荷兰公司向香港公司的股息分派也不需缴纳预提税。
如果是短期投资比如私募股权投资的话,其收益主要来自于卖出股权,这时股息可能是次要的考虑,应主要考虑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中国企业出售它直接持有的法国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在法国需要缴纳18%的税,同时在中国也要补缴够25%的水平。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卢森堡收购公司为平台减少或避免资本利得的境外税负,因为卢森堡收购公司转让法国目标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无需在卢森堡和法国缴税,从卢森堡将资本利得最终汇回中国时要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这种安排,实际上递延了部分资本利得的纳税时间。
融资架构,即通过具有税务效益的合理融资安排,将利润从高税率的地区,以可作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形式转移到一个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并减低在高税负地区的利润。
营运架构,即将进行营运所取得的部分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通过合理的资产、职能以及风险承担的分配和合理的转让定价安排转移到一个税率相对较低的国家,使得这部分利润按照较低税率纳税,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标。
对于融资架构和营运架构筹划,通过架构的安排,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海外运营公司,也即一个离岸平台,将在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获得的部分利润转移到海外运营公司,降低在高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应税所得。
比如在融资架构中,中国企业直接为其位于法国的目标营运公司提供融资,并获得利息收入。这笔利息收入需要缴纳10%的法国利息预提税、5.5%的中国营业税及附加、13.63%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利息预提税可作境外税负抵免),共需缴纳29.13%的税。假设该利息收入在法国获得全额税前抵扣,所得税税率为34.43%。两者相抵,利息收入共获得5.3%的筹划效益。
对此,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出资在香港成立一个融资公司,在卢森堡成立一个控股公司,由香港融资公司贷款给卢森堡控股公司,再由卢森堡控股公司贷款给法国的目标营运公司。这样的话,根据欧盟利息特许权使用金税务指令,法国目标营运公司向卢森堡分派的利息支出无需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卢森堡控股公司在这种融资安排取得的利润(假设利息差为0.5%)需缴卢森堡税(实际税率低于0.144%);根据卢森堡本土税法,卢森堡公司向香港融资公司分派的利息支出也无需缴纳利息预提税,而香港融资公司的利息收入也无需在香港缴税。这样的安排,利息收入在法国获得34.43%的利息抵扣,在汇回中国大陆前净税务效益为34.29%,汇回中国大陆后扣除24.88%的企业所得税,共获得9.41%的筹划效益。
显然,通过融资架构,企业获得了更大的筹划效益。另外,在营运架构中,根据商业目的,合理地分配供应链内各集团公司的职能、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转让定价等方式为集团公司分配合理利润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选择恰当的投资架构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一般会直接在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直接投资架构)和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然后再在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间接投资架构)两种。
这两种投资架构在本身设立、税负的降低或递延等方面很不一样。尤其是后者,企业需要考虑能否降低或递延项目公司分配股息以及未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需要考虑在投资东道国、中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如果有的话)缴纳的税负等问题。
以中国企业投资法国为例——
一种情况是中国企业直接持有法国项目公司的股权,法国项目向中国母公司汇出股息。根据中法的税收协定,法国项目向中国母公司汇出股息时,只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和那些跟法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开曼群岛)需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相比,中国企业已经在股息预提所得税上享受了一定的优惠。
另一种情况是,这家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欧盟内部某个低税负国家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法国项目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设计中国-欧盟内部低税负国家(比如卢森堡)-法国的间接投资架构。根据欧盟的相关规定,欧盟内部的股息支付是无需征预提所得税的。因此,在这种间接投资结构下,这家中国企业在法国项目公司获得的股息从法国汇出一直到中国,都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很显然,两者对比,企业会选取后者。
不过,股权转让所得(或称资本利得)的税负实际上往往更为关键,因为大量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出发点就是为了完成海外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公开上市,从而实现巨大的财富增值。
一家中国企业在投资坦桑尼亚矿产资源时发现,如果转让坦桑尼亚项目公司的股权,取得的巨额资本利得需要在当地缴纳30%的所得税,而且在取得完税证明之前,当地政府部门不同意办理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
但是,如果这家中国企业通过某个海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例如毛里求斯)的公司,间接持有坦桑尼亚项目公司的股权,那么,将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者,而不变更坦桑尼亚项目公司的股东,便无需缴纳坦桑尼亚30%的所得税。
不过,30%的所得税是免了,但这种一层中间控股公司的架构又会出现一个新中国企业转让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取得资本利得需要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双层中间控股公司”的投资架构:如果中国企业先设立一家香港公司,然后由香港公司设立毛里求斯公司,再由毛里求斯公司设立坦桑尼亚项目公司,就可以由香港公司转让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将资本利得保留在香港公司。由于香港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部分资本利得汇回中国之前,也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巧妙设计融资架构
如果你将自有资金注入境外项目公司,是以注册资本的形式注入还是以股东贷款的形式注入?据了解,对于境外项目公司而言,利息支出通常是可以在当地税前扣除的,但投资东道国通常会对公司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比例进行限制,有“资本弱化”等规定。如南非税务机关就规定,股东贷款超过权益性资本的3倍,超额部分对应的利息便不允许税前扣除。对此,在“资本弱化”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尽可能提高股东贷款的比例,就可以尽可能多的在南非税前扣除利息。
假定某中国企业南非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每年息税前利润为100万美元。按照南非所得税税率29%计算,南非项目公司每年的所得税费用就达到29万美元。
但如果10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中,有750万美元是股东贷款,南非公司支付给提供贷款的股东的年利率为6%,那么,每年的利息扣除额则为45万美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了(100-45)×29%,即所得税费用约16万美元,节约了13万美元的税负。
当然,由哪家公司提供贷款也需要慎重考虑。如果由中国企业提供贷款,每年取得的45万美元利息,需要在中国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负将达到13.5万美元,反而得不偿失。
但是,如果由一家香港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利息收入在香港不征税,则可以充分利用上述融资架构的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
供应链管理降低税务成本
供应链上的税收最复杂,因为供应链管理涉及原材料采购、机器设备提供、技术许可、服务等多种环节,相关的税收可能包括中国、投资东道国和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还需要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支持。
以中国企业投资南非制造业为例——
假定南非项目公司需要从中国购进原材料,产成品销售到非洲其他国家市场,机器设备和技术也来自于中国,而且,中国公司还会对南非项目公司提供管理和营销服务。
假定南非项目公司是一家独立的制造商,承担全部职能(包括寻找供应商、寻找顾客、购买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聘用管理和营销人员等)和风险(包括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产品质量风险等),如果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年利润为100万美元,需要在南非缴纳29万美元所得税。
但是,如果寻找一家低税负的企业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例如实际税负仅为3%的毛里求斯公司),由这家核心企业承担尽可能多的职能和风险,而把南非项目公司变成一家单纯的受托生产商,情况就会发生很大变化。
例如,核心企业的投资总额可能达到900万美元,负责寻找供应商和顾客,购买机器设备然后提供给南非项目公司使用,购买生产技术然后许可给南非项目公司使用,聘用管理和营销人员对南非项目公司提供管理和指导,并且承担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等。而南非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或许只有100万美元,只在南非雇佣工人组织生产,而且不管市场波动均“旱涝保收”,取得稳定的加工利润。
在这种安排下,假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基准分析的结果是南非公司每年的合理利润为10万美元(所得税2.9万美元),其余90万美元利润应由核心企业取得(所得税2.7万美元),其整体税负仅为5.6万美元,比筹划前的29万美元降低了80%。
当然,海外投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需要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税收制度,尤其是各地的反避税规定,从而可以在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同时,控制税务上的潜在风险。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目前国家涉及企业合并的税法主要有两个:《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就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此处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2)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0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去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1)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2)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1)方案,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
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1-33%) 79.84%×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0%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472.01×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2000×(900×67%)×(1-25%)÷10%×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 38.62 34 336.36),选择(2)的方案,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80×3 10-500)×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
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500)÷5×33%=3.3(万元)。
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1-33%) 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
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 100 30.16 89.33 210.60)。
比较两种方案,第一方案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第一方案。
从实例分析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经营活动发生改变所带来的一定时期的税收变化和现金流量的变化。本例中,由于A公司合并B企业,不仅要考虑A公司在合并时支付B企业股东现金价款,而且要考虑由于B企业股东还拥有A公司的股权,A公司每年均要向B企业股东支付股利。
由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导致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其涉及被合并企业是否就转让所得缴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等问题,比较复杂。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上面例子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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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企业海外投资的三种所得税筹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