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给职工报销通讯费,虽然通讯费用是企业的“小”支出,但汇集起来也不是个小数,而且是每月必须发生的支出。对职工通讯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
一些企业给职工报销通讯费,虽然通讯费用是企业的“小”支出,但汇集起来也不是个小数,而且是每月必须发生的支出。对职工通讯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节约税负。
职工通讯费相关财税政策
之一: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之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就是说报销的通讯费不作为工资总额,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
之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43号),税率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档,第一档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第二档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以后索取的通讯费发票将是增值税发票,发票由国税局管理。
职工通讯费税务筹划方案分析
(一)通讯费纳入工资表货币化发放与报销通讯费发票
甲企业,张某是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8月可以从公司获得10 000元的工资(注:已经扣除社保、公积金),另外可获得通讯费补贴500元。
企业用工的税收筹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部委办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8个配套办法。对下岗人员和吸纳下岗人员的企业来说又迎来了一次了发展、壮大的契机。对企业来说,用足、用活、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企业的用工策略,目前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采用不同策略的企业,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下面以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的税收筹划举例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的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人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新办商贸企业与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税收优惠基本相同,但商贸企业不能免征增值税。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综上所述,企业的用工策略不同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差异额较大,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应兼顾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充分用好、用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企业与农业生产者联合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含农业特产税)依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提高到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抵扣。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有积极的作用。利用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例,某竹器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竹制模板等,生产原料主要是收购原竹、原竹加工成的篾条、已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现在,我们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业自己收购原竹,自行加工成竹制坯具。假设企业2007年2月份收购原竹68000元,运输费2600元,支付车间工人工资7800元,电费1200元,原材料正常损耗率为5%,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1200/1.17×17%=9196.36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2600-2600×7%)+7800+(1200-1200/1.17×17%)=70403.64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要求较为严格,收购发票开具必须真实、准确,还需要提供林业部门的放行证、出售农户的身份证、农户居住的村委会(村小组)证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进一步明确,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评估,严格稽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方案二:企业收购原竹,委托加工成竹具。如果企业将收购的原竹委托给农民或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成竹制坯具,同上例资料,如果企业支付的工资、费支出总额、委托加工费9000元,委托加工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9000/1.06×6%)=9531.43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9000-9000/1.06×6%)+(2600-2600×7%)=70068.57元;受托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9000/1.06×6%=509.43元。如果受托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要由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应增加税收负担509.43元,相应增加成本509.43元。
方案三:采取“公司+农户”方式,企业与农户构成松散性联合体,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样品、规格等,与农户签订劳动合同,农户作为公司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收购原竹或者加工成篾条、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于企业自行收购农产品。假设企业收购价(包括员工工资、电费支出等)为77000元,运费为2600元。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77000×13%+2600×7%=10192元;原材料成本=(77000-77000×13%)+(2600-2600×7%)=69408元。
上述三个方案,在原材料成本方面,方案一大于方案二大于方案三;进项税金抵扣方面方案一小于方案二小于方案三。显而易见,方案三在成本最低的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最多,原因是方案三企业收购的坯具中包含初加工的增值额(人工、电费等),并按含税价抵扣了进项税;方案二一般纳税人受税率限制,企业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只能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加工费按6%征收率抵扣进项税;方案一由于企业自行加工,人工费等构成增值税计税对象,进项抵扣最小,成本最大。
方案四:如果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购进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原材料,因销售方要缴纳17%的增值税,购进价肯定要提高,增加购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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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企业应如何做好职工通讯费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