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那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纳税期限又是多久呢?下面大家就和老师一起来详细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那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纳税期限又是多久呢?下面大家就和老师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 ”购买“公有住房 ”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契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外交减免
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注意】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例题·判断题】(2018年)李某的住房在地震中灭失,在他重新购买住房时,税务机关可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正确答案』√
【例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各项中,免征契税的有( )。
A.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
B.纳税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C.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军事设施
D.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
『正确答案』ABC
二、契税的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例题·单选题】(2014年)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5
B.7
C.10
D.15
『正确答案』C
契税作为当下比较热门的税种,除了被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谈论以外,考试也会有所涉及,当然,两者偏重有所区别,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契税,白云财税精心涉及了关于契税相关课程,感兴趣的小伙伴不妨了解一下吧,新人注册还有做账大礼包可以领取哦。
浅论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
任何税收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资本的本质所必然需求。就税收而言,它是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企业必然希望越少越好,无论税收是怎样的合理公正,都意味着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成为其一个最直接和根本的动力。然而,这个并不能解释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动力机制的全部,因为企业自身追求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的复杂性。
一、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换句话说,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由此可知,纳税人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然人纳税人;二是法人纳税人。但无论是自然人纳税人,还是法人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纳税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纳税人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
我们说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自然人纳税人全部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这是因为自然人纳税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纳税人,而自然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满足往往是第一位的。
而企业法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最后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构成企业法人全部需要内容的主干。既然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那么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及推而广之全部法人纳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第一位的、首要的。
我们知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公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为总收益现值之间差额的最大化。无论怎样表述顺纳税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是做某件事或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所要付出的各项费用代价。就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即属这类支出。在这里,我们说这种成本是企业的内在成本。毫无疑问,减少企业的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力,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我们在这里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的经营成本的本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全程度的外在 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 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较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笔者采用的是第二层含义。
绝对较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税收筹划追求的浅层次目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税收筹划,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总计为250万元,我们是否认为这种筹划是成功的呢?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税收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比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为30%,而今年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显然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
因此,我们在文章中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税收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有所增加,但我们认为该筹划是成功的。
二、实现涉税零风险所谓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1)经济风险。纳税人如果多交了税,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免除违法责任与风险,但是其自身利益却会受到损害,承担经济受损的风险。一般认为,有四种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情况的发生。了解这几种情况,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合理进行税收筹划。①了解税收信息不够,对税收政策不够理解;②财务人员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导致多交税;③“权力税”的存在,导致企业有可能因为税务局的硬性规定而多交税;④企业主观目的上想多交税,比如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发股票的目的而刻意多交税,或者企业领导为了实现个人政绩而多交税等等。(2)法律风险。纳税人如果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选择逃税,虽可达到少交税目的,但是却由此要承担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最终遭到法律的惩罚。(3)心理风险。纳税人逃税在承担法律风险的同时,还要承受由此所造成的心理负担。(4)“权力税”风险。在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人治重于法治的情况下,也就使“权力税”有了存在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通过寻租行为,利用关系为自己少交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看到“权力税”是一种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要为此承担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而且寻租成本高昂,与其这样不如通过合法的税务代理的道路来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且可以避免了一些涉税风险。由此,涉税零风险的概念也就是应运而生,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另一重要目的的所在。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纳税人处于一种涉税零风险状态,也是税收筹划应达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总是千方百计地想少缴款。一般而言,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大概也仅限于此,他们认为只有能够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不能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不是成功的筹划。其实不然,有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纳税人虽然不能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更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因而我们认为,对涉税零风险状态的实现也应是税收筹划追求的目标之一,原因有如下几点:
(1)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虽然这种筹划不会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过必要的筹划之后,使自己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还会导致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这样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策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行为。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如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而遭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一旦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企业或个人的声誉将会因此而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各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则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个人的品牌越好,则个人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恩威集团以假合资形式偷漏税的行为被查处之后,其产品的销售量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正确,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但无论怎样,都会导致纳税人名誉上的损失。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企业及个人的纳税申报时间及经济上的成体。某些国家对不同信誉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纳税条件,比如,对从来没有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申报单为蓝色),而对曾经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黄色申报。有的国家则在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上做文章,这样,别人仅通过发票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企业的信誉,是否经常偷漏税。这种条件上的限制使得纳税人偷漏税的名誉成本非常之大,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显得极其必要。 我现在实施的纳税信誉评估的做法就是让信誉好的纳税人得到经济上或非经济上的好处,让信誉差的纳税人增加无形的纳税成本。
(3)纳税人经过税收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而且还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另有条不紊,更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账目不清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的核算,当然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的控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管理上的混乱。因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实现涉税零风险不应被排除在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之外。
此外,纳税人账目不清,纳税人不正确,即使是不被税务机关查处,不遭受任何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也会使纳税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每到税务稽查之时,谨防这种纳税人便会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生怕会因为自己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戴上偷漏税的帽子,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我们称之为精神成本。如果,经过税收筹划,使其账目清楚,纳税正确,则纳税人会心境坦然,这其实也是一种收益。
三、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 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也称为货币的时间价值。
在经济社会中,有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现在的1元钱和今后某个时点(如一年后)的1无钱,其经济价值是不相等的,或者说其经济效用是不相同的。在利率为正的条件下,现在的1元钱比一年后的1元钱经济价值要大一些,即使在没有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例如,现在将面值1元的货币存入银行,明年提款时就会发现可以支取比1元钱更多的货币,其增加额便是这1元钱经过一年投资的收益,即这1元钱的时间价值。
货币为什么会增值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是因为资本家用货币在市场上购买到一种叫做“劳动力”的特殊商品,劳动力生产出的新产品不仅可以弥补各种损耗,而且还可以创造出新价值,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社会各阶层中由市场机制进行分配,从而形成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从一般经济现象来看,货币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其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企业资金循环和周转的起点是投入货币资金,企业用它来购买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各种资源,包括物力和人力资源等,然后生产出新产品,产品出售时,得到的货币量大于最初的投入量,资金的这种循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循环,资金就会增加一定的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的增值额成几何级数增长,使得货币具有时间价值。
既然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延缓当期的税款缴纳就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虽然这笔税款迟早是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地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其经济效用是非常大的。
而且从理论上讲,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后
浅谈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增加了企业收入,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没有增加企业收益,不能达到收入与收益的同步增长。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本文仅就固定资产销售中的税收筹划问题谈一点浅显的个人看法。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号文所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不同点表现在:一是缩小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是统一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税还是免税,均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税率,由原来的6%(销售旧货4%)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是明确了纳税办法,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
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拥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例:某工业企业用自己使用过的属应税消费税的小汽车偿还以前债务,原值60万元,己提折旧10万元,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1万元。
按照原税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销售价格是否高于资产原值,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现行29号文规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资产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并减半征收。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本文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比较收入与收益的关系:
(1)假设按原值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60-50-1=9(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60.5万元(含税价)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0.5/(1+4%)×4%÷2=1.16(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0.5-50-1.16=8.34(万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时收入高于原值0.5万元而净收益却低于原值时的0.66万元。
(3)假设以抵于原值的价格59.5万元作价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59.5-50-1=8.5(万元)。
(4)假设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则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2/(1+4%)×4%/2=1.19(万元),以高于原值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2-50-1-1.19=9.81(万元)。
比较上述4种情况,可以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此项业务的盈亏平衡点:x-50-1一x/1.04×4%/2=60-50-1,求出x=61.18(万元),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61.18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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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契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纳税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