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要交的税种之一,不论公司的大小,所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家大家应该要熟练的掌握,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要交的税种之一,不论公司的大小,所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家大家应该要熟练的掌握,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有关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筹划的相关问题解答吧。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筹划
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可以知道,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说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先征然后在退,只要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规定可以知道: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也就是说软件企业从开始盈利以后就要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可以了解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是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会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部分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规定可了解到,不征税的收入要是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是财产的话,不能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用于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地方,那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可以了解到,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可以了解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通俗的说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就不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条件。
税务筹划的思路有哪些怎么样使用增值税退税款,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着很直接的影响。据财税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了解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时候使用的,此举可谓是为企业留下了选择余地,从而进一步提供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软件企业应该要综合考虑是否处于优惠期、处于哪种优惠期、研发项目到底是否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情况,对退税款的用途做出合理安排,以求最大限度节省企业所得税。(为了方便起见,设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就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00万元,购置1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10年,则每年平均的1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等效于未来10年中每年多计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是用于产品研发的,就不能在列入研发费用。当研发项目可以据实扣除的时候,等效于多计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当研发项目可以加计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一、当“两免三减半”优惠已结束时,首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意味着未来10年每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5(万元);10年共计多缴纳所得税2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50×25%=37.5(万元);
虽然选择1与选择2总计缴纳所得税数额相等,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1优于选择2。
二、当处于“三减半”优惠期时,首选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10年中,前3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3=3.75(万元);后7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7=17.5(万元);合计3.75+ 17.5=21.25(万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得税10×25%÷2×2 10×25%×8=22.5(万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3年,则多缴纳所得税10×25%÷2×1 10×25%×9=23.7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00×25%=1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50×25%÷2=18.75(万元);
三、当处于免征优惠期时,首选用于产品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10年中,前2年免征期无实质影响,第3~5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3=3.75(万元);第6~10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5=12.5(万元);合计3.75 +12.5=16.25(万元);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得税0×1 +10×25%÷2×3 +10×25%×6=18.75(万元);
选择2、用于产品研发—-产品研发项目是据实扣除项目还是加计扣除项目没有实质区别。因为当年免征所得税,不管税前扣除多少,所得税额均为0。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筹划
税务筹划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规定: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税务筹划的思路
如何使用增值税退税款,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着直接的影响。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为企业留下了选择余地,从而提供了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软件企业应综合考虑是否处于优惠期、处于何种优惠期、研发项目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等情况,对退税款的用途做出合理安排,以求最大限度节省企业所得税。(为方便起见,设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就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00万元,购置1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10年,则每年平均的1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等效于未来10年中每年多计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用于产品研发,则不允许列入研发费用。当研发项目可以据实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当研发项目可以加计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一、当“两免三减半”优惠已结束时,首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意味着未来10年每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5(万元);10年共计多缴纳所得税2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50×25%=37.5(万元);
虽然选择1与选择2总计缴纳所得税数额相等,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1优于选择2。
二、当处于“三减半”优惠期时,首选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10年中,前3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3=3.75(万元);后7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7=17.5(万元);合计3.75+ 17.5=21.25(万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得税10×25%÷2×2 10×25%×8=22.5(万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3年,则多缴纳所得税10×25%÷2×1 10×25%×9=23.7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00×25%=1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50×25%÷2=18.75(万元);
三、当处于免征优惠期时,首选用于产品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10年中,前2年免征期无实质影响,第3~5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3=3.75(万元);第6~10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5=12.5(万元);合计3.75 +12.5=16.25(万元);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得税0×1 +10×25%÷2×3 +10×25%×6=18.75(万元);
选择2、用于产品研发——产品研发项目是据实扣除项目还是加计扣除项目没有实质区别。因为当年免征所得税,不管税前扣除多少,所得税额均为0。
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筹划
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总体来说,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把握以下两点。
合理安排获利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获利年度也就成了筹划的核心。
假设某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连续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1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前两年免税,第三年~第五年应纳所得税(510-10+600+500)×25%÷2=200(万元),第六年应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共纳税350万元。
如果企业有意识地进行利润控制,使前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40万元,后3年不变,总利润水平并没有改变,则前两年亏损,第三年进入获利年度,第三年~第四年免税,第五年~第六年应纳所得税(500+600)×25%÷2=137.5(万元)。不仅节省所得税325-137.5=187.5(万元),而且为第七年留有1年减半优惠期。
那么,企业该如何推迟获利年度呢?应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
收入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对已售出的软件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推迟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软件生产企业来说,控制完工进度也不是难事。
扣除方面:除通用的税前扣除最大化筹划方法外,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重点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如果企业进入免税期后,有意不进行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就只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从免税期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结转到无优惠期。
必须注意的是,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法》中筹办费用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就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同样有利于推迟获利年度。
适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角度看,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达到进一步节税的目的。即使在减半期内,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率实际为25%÷2=12.5%,低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也就是说,不能重叠享受优惠政策。
“两免三减半”属于定期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后怎么办?一些企业也许会想到“翻新”之策,注销老企业,设立新企业,再来一次“两免三减半”。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杜绝了企业“翻新”套取优惠政策的可能。所以,企业的最佳选择是“两免三减半”期满之后,能够转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通过复审有效期延长3年,6年后就得重新提出认定。因此,过早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实质意义,在企业享受最后1年减半优惠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较为合适,从而顺利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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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