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商场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如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场给予顾客一定金额的返利券(或称“购物券”)就是其中之一。对于这种促销形式,商场究竟应
现在商场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如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场给予顾客一定金额的返利券(或称“购物券”)就是其中之一。对于这种促销形式,商场究竟应该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呢?笔者专题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
一、实务举例:
2006年2月中旬,笔者为返利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去某商场调查,商场财务总监向我介绍了如下情况:
该商场2005年5月1日举办了“买三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购物每满300元,商场即赠送100元的返利券,5月1日发放返利券120万元(实际回收返利券117万元)。2005年5月该商场实现商品销售收入3510万元(含税价),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场与商品供应商的约定,商场负担35.1万元,供应商负担81.9万元。2005年5月末,该商场针对上述业务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3.00万元
借:应付账款——各商品供应商——应收返利券款81.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70.00万元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504.90万元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返还的返利券由供应商负担的部分已由商场全额向各供应商收取,商场自己负担的部分则直接抵减了主营业务收入。
2005年6月初申报增值税时,国税管理部门的同志关注到该商场5月1日的促销活动,询问其返利券的帐务处理后认为,商场返还给顾客的返利券应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由商场负担的部分应补缴增值税。商场遂在2005年6月补做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5.10万元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5.10万元
事后,该商场又询问了其税务顾问,根据税务顾问的建议,该商场在2005年7月又补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经营费用——商品促销费(返利券)
3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万元
另外,笔者还特别对赠送和回收返利券的具体处理情况进行了了解。财务总监回答主要有三个关键点:
一是只要顾客5月1日在其商场指定的柜台消费购物,商场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并收款(使用现金和返利券均可),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按照每满300元即赠送100元返利券的标准领取商场赠送的返利券
二是在顾客用返利券消费时,商场虽仍按商品标示价格开具发票,但必须在发票中注明收取的返利券和现金各是多少,如顾客购买价格为500元的商品,共付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商场开具的发票需注明收现金300元,返利券200元,总价500元
三是商场在赠送返利券时仅是做好发放登记记录,只对回收的返利券进行帐务处理。对顾客用返利券消费的,其收回的返利券部分需全额反映销售收入,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返利券的金额,其中,对由供货方负担的返利券冲减(或挂)供货方的往来款项,由商场自己负担的,计入经营费用。
另外,笔者询问有没有考虑过其他对企业更为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时,财务总监说,目前许多大型商场对返利券促销均是这样进行会计和纳税处理的,而且已经得到国税和地税部门认可,所以,也就没有多思考其他方案。
二、问题分析笔者针对上述情况多次与国税和地税部门的朋友(包括征管和稽查)进行了沟通,他们均承认上述笔者对返利券方面的调查情况属实,而且比较普遍,同时也承认目前税法对商场各种促销行为的规定尚未健全,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如下
1、给顾客返利券不属于捐赠行为
对赠送返利券的行为比照非公益性捐赠按视同销售处理不妥。笔者认为,“赠送”返利券实际上仅是商场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场以顾客消费一定金额的商品为前提,以告示顾客的折扣比例(或限额)为标准给予顾客的折扣额,所以,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实际上就是折扣销售,是商家为了鼓励顾客再次前来购物而采取的促销手段,不应定性为“赠送”。很显然,如果顾客没有在商场消费,商场就不会无缘无故地如此“赠送”。
因此,对商场返还顾客的返利券应该认定为是给予顾客的折扣或折让,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有关折扣额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返利券金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财务总监在与笔者讨论时强调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认为赠送返利券是折扣行为,则折扣额已经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销售500元的商品,顾客支付了300元现金和200元返利券,商场开具发票时一定会注明销售额500元,收现金300元,收返利券200元,这200元商场并没有收到钱,实际上就是给予顾客的折扣额,因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规定,应该可以按照扣减折扣额以后的收入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商场返还的返利券虽属于折扣额,但这种折扣是由顾客两次购物的行为来实现的。
第一次购物时顾客必须全额付款,商场全额开具发票,发票上并没有反映返利券(折扣额),顾客仅是依据商场规定的买三送一的标准和其消费的金额取得了一定金额可以在商场消费的返利券,因此,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的情形。
第二次购物时,不管顾客购物金额大小,只要所购商品金额大于其所持返利券的面值,就可以凭返利券抵算等额现金(返利券具有代币券性质),这实际上是对顾客第一次购物后给予折扣额的兑现。此时,商场仅是在发票上注明收取的现金和返利券各是多少,没有按扣除折扣额后的差额开票,也无固定的折扣比例(事实上也无法注明折扣比例),仍是全额反映商品的售价,因此,也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的情形。
另外,如果认为发票上注明的返利券金额就是折扣额,则顾客获取该折扣额的销售额应该是反映在第一次购物时的发票上,更何况顾客可能是凭多张购物发票合并后领取的返利券,所以,折扣额同样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3、返利券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针对返利券影响所得税的问题,财务总监解释说:他们在调帐时已经将返利券补计了销售收入,没有违反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关于折扣额不得抵减销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已不存在影响所得税的问题,更何况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后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商场完全有理由认为税务部门认可了目前的做法。
但是,笔者认为,商场给予顾客的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不仅是不可以扣减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问题,而且,也不可以将折扣额计入经营费用税前扣除。
所得税税法虽然没有明确返利券的列支渠道,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中,没有支付给顾客返利券或购物券等内容,更何况将返利券作为经营费用支出也没有合法的票据。所以,笔者认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允许扣除以前,企业支付给顾客的返利券不应从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税务筹划基于上述调查及分析,笔者思考了商场采取“返利券”促销方式下的税务筹划,再次征求国税、地税和商场朋友的意见,并结合他们的补充,最终形成了如下筹划分析和筹划思路:
1、筹划分析:
商场采取发放返利券方式促销,是通过给予顾客折扣优惠来吸引顾客,但顾客必须再次在商场购物后才能实现折扣,这也正是商场吸引顾客,扩大销售的精明之处。由于目前各商场对返利券处理方法的缺陷,不但使得返利券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而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也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使得企业采取发放返利券方式的促销活动税负明显偏高。所以,必须改变许多商场习惯使用的这些形式。
如果能够设法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则不但可以因抵减销售收入而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也不存在“返利券”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围绕满足这样面的条件,笔者逐渐形成了如下筹划思路。
2、筹划思路:
(1)关键点一:仅授予顾客获得折扣的权利
商场可以先设定一定的购物消费基数,顾客在第一次购物时,如果达到了相应的基数,即授予顾客在第二次购物时有权获得一定折扣的权利,顾客可以凭购物发票领取一张“优惠券”(或称“折扣券”),优惠券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折扣比例或限额,优惠规则等内容。如规定,顾客(再次)购物消费满300元,即获得享受七折优惠的权利。
当然,商场也可以根据购物金额的大小设定不同的优惠档次,如规定顾客消费500元以内的按七折优惠,500元至1000元的按六五折优惠,1000元以上的按六折优惠等。如某顾客第一次在商场购物消费后领取到一张优惠券,第二次又在商场指定的柜台购物消费700元,则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七折优惠后为350元,500至700元部分按六五折优惠后为130元,该顾客本次消费实际付款额应为480元,折扣额为220元。
(2)关键点二: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商场对顾客出具的发票必须反映折扣折让的具体过程,按照折扣以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并收款。如关键点一的案例中,在发票上要体现商品总价700元,折扣220元,实收480元的内容。这样才能符合税法规定的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要求。
(3)思路分析
发放顾客“优惠券”或“折扣券”,实际上是商场在顾客第一次购物消费时与顾客签订了一个再次购物的优惠协议,当顾客再次购物并出示“优惠券”时,商场必须按照“协议”兑现折扣承诺,同时,商场按照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开具销售发票,即先填写商品总价,再标明折扣额,最后按扣除折扣额以后的差额作为实际销售额的顺序开具发票。这样处理,不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前提条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且也回避了“返利券”没有可以税前扣除规定的尴尬,从而可以大大降低商场促销活动的税负。同时,这种促销方式也同样能够达到给予顾客优惠吸引顾客再次购物消费的目的。
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所谓的“满就送”促销活动,是指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或打折销售或给以现金返还的一中促销营销活动。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到底选用哪一种更省税呢?下面对商场的各种“满就送“促销活动进行分析。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随货赠送”无偿赠送的区别
“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 3000
库存商品——电池 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2.3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再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和,最后是打折酬宾,而返还现金的方式为不可取。
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案
如今部分百货商场推出了“满就送”系列活动,即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借此吸引消费者眼球。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该商场首次实现了单日销售额过亿元的目标。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而大型商场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此“满就送”尚需细作税收负担的分析。
例: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 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 (12÷1.17 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 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今天关于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的相关资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大家看完以后有没有什么收获呢,更多关于税务筹划的资讯请关注白云财税www.tsbaiyun.com。
视频参考资料: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