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式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税基式税务筹划和税率式税务筹划方式中,减少纳税的方式主
税额式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在税基式税务筹划和税率式税务筹划方式中,减少纳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缩小税基或是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而实现的,其税务筹划的操作往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计算才能实现。而在税额式筹划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一般不需经过太复杂的计算。税额式税务筹划避税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的联系更为密切,运用税额式税务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有关的税收减免税政策规定。
一、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地域广阔,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外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鼓励和支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急需行业、产品的发展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等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重点列举直接降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大家进行税务筹划时做参考。
(一)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例如: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采用了规定生活必需费用额的形式,征税时扣除生活必需费用,税法规定:对中国公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就超过800元收入部分征税;对外籍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4000元,就超过4000元收入部分征税。
(二)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当征税对象达到或高于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这个标准就被称为起征点。例如,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 ~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策在此幅度内确定。
(三)减税、免税政策规定
这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立法宗旨是: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中所采用的最普遍形式,也是在税额式税务筹划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优惠政策。
主要减免税优惠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利用“三废”作原材料进行生产,取得的利润免税等。
2.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四)优惠退税
优惠退税,是指可以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那一部分退税额。鼓励本出口在税收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交纳的税收,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后,在出口时退还进口时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另一种是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如产品出口按规定可按法定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五)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外商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己退的税款。
(六)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这种优惠措施对扶持新办企业和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很大作用,尤其是对盈亏无常的企业具有鼓励效果,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额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法本身客观上存在筹划的空间
企业进行税费筹划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税费本身客观上存在可以筹划的空间。税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税务机关按照固定的税率、税额征税,企业按照固定的税率、税额缴税,税收的固定性特点,为企业税费筹划带来了可能。税法遵循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复杂性,税法针对不同的课税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制定了具体的差别税率,正是由于征收方式的不同和差别税率的存在,企业的实际税负才存在不同。
税费之所以可以筹划,首先在于税种、税目、税率和税负的差别性。现行税法体系中的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或互补性,不同的纳税主体就同一性质的纳税对象缴纳不同的税款。而适宜和不同的税种税目会产生不同的税费负担。例如,内资企业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的业主需要依照 “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并不相同。有的劳务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有的劳务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业务界限的模糊性,本质上相同的劳务收入可能在这家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另一家企业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并不相同。增值税纳税人也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小规模纳税人按4%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需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抵扣进项税额。同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进项税额不同,销项税额不同,在税负上也存在着差异。尽管税法对什么样的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什么样的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纳税人身分的不同和劳务收入的可转变性,相同的劳务收入在这个企业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在那个企业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种、税目、税率是确定的,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是确定的,而课税对象所代表客观事务却是动态的。企业不能改变具体的税种、税目和税率,但可以通过控制其经济活动,使某项经济业务适用特定的税种、税目,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税法规定,单纯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是按增值税业务量和营业税业务量的比重划分的,由于企业可以对相关的业务量进行控制,使增值税业务量和营业税的业务量的比重达到特定的比重,进而实现按特定税种纳税的目的。对一项业务,企业依法缴纳了营业税就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缴纳了增值税就无需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并不相同,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适用较低税负的税种。再如所得税,企业依法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再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如果依法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就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并不相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都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法人,所不同的只是投资人不同而已。如果境内企业投资在国外设立企业法人,那么就是外国企业,而该外国公司再向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尽管企业的终极所有者都是境内投资人。同时,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分红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能动性达到的税费目的。
国家制定税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税收宏观调控经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样性,现行税法体系采取了多层次、多环节征税的办法征税。有的税种(或税目)是按业务类型划分的,不管什么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就需要依法纳税;有的税种是按纳税人划分的,只有特定的纳税人才缴纳某种税;有的税种是按特定的对象或特定的行为征收的,只要纳税人拥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特定征税对象或特定行为就必须缴纳相应的税金。无论按什么划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纳税义务是因征税对象的存在而产生的,税金是由纳税主体缴纳的,而纳税主体本身具有可变通性。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在定义上是规范的,而现实中的单位和个人是千差万别的。正是由于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差异性,才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与现实意义上的纳税人之问的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纳税人身份的转换成为可能。例如,企业因投资者的不同而分为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投资人数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而产生了私营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等等。企业法律地位的任何变化,会带来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纳税人的义务,这个企业依法需要缴纳这种税金,而该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却是另一个纳税人,可以享有与投资企业不同的纳税义务。例如,一个企业法人内部相互提供的劳务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只要企业将自己拥有的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分支机构分离成另外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就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就相互提供的劳务纳税。同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提供的劳务,必须缴纳营业税,而如果将上述两企业合并,提供的劳务属于企业法人内部提供的劳务,就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样除集团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外,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独立纳税,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弥补亏损,而如果将两个纳税人依法合并成一个纳税人,那么原先两个企业的所得就可以合并纳税。再如,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将私营企业改造成公司制企业,则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分红时,自然人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变化,可以带来纳税税种、纳税义务、纳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行业之间的获利能力并不相同,国家为了调控经济的发展,制定了相应差别税率。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为了促进特定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地区差别税率。由于经济的多样性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和纳税人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了“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不同的税收征收形式。就同一税种来说,可能对这个纳税人按“定额”征收,而对另一纳税人按“比率”征收,进而带来税负上的差异。不同的比例税率形成不同的税负,税率比例的差异必然带来税负的差异。就是适用相同税率的特定税种,由于征税对象的计算过程存在着差别,尽管名义上的税率相同,实际税负并不相同。例如企业所得税,抛开18%、27%等优惠税率,只就33%的基本税率来说,似乎税率是统一的,但实际税负并不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扣减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结果。而收入和税前扣除额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实际税负并不相同。实际税率差别性的存在,促使企业追求低税负的目标。由于超率累进税率具有超过一定相对率就按累进税率纳税的特点,促使企业尽力避免因超过特定的相对率临界点而多缴税。
税负转嫁是筹划新空间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的行为。
比如某件商品,通常的销售价格是117元(含税),购进价格是81.9元,那么销售者应缴纳的增值税是5.1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0.51元,则获得的毛利润为29.49元。如果销售者有条件将销售价格提高到134.55元,则缴纳的增值税是7.6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0.765元,获得的毛利润为44.24元。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销售价格提高后,虽然销售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加了2.8元,但其获得的毛利润却增加了14.75元,利润增长大于税款的增长,实际上把税负转嫁给了该商品的购买者。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基本途径之一。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的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税负转嫁,自己并不承担实际税负,而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税负转嫁普遍受到纳税人青睐。
税负转嫁的方法很多,不同的纳税人会根据市场的特点和自身所处的地位及纳税身份,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和途径。根据税收粘滞性掌握税负转嫁是成功实现税负转嫁的基本规律。
税收粘滞性是指谁纳税,税负就由谁负担的特性。税收粘滞性程度高,意味着所纳税款实际上多由纳税人负担,难以转嫁;税收粘滞性程度低,则意味着纳税人很可能不是实际负税人,税负较容易转嫁。税收具有粘滞性并非说所有税收都有粘滞性,即使是具备粘滞性特征的税收,其粘滞程度也不相同。粘滞性最强的是所得税等直接税种,间接税因税种不同而粘滞性不同。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税收粘滞性具有相当普遍的特征。税收粘滞性与商品的供求弹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商品的市场价格受供求规律支配。需求变动影响价格,供给的变动反作用于需求,商品的价格随着供给和需求的变动上下波动。税负能否转嫁,主要看纳税者怎样根据税收粘滞性来掌握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怎样引导这种变化。
第一,在某些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课税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属于可要可不要的消费品时,税收粘滞性较高,税负倾向于由纳税人负担,此时,该种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要强制进行税负转嫁的尝试。价格低,人们购买的就多;价格高,人们购买的就少,转嫁税负的尝试会使该商品难以销售出去,一旦商品滞销后再行降价处理,问津的人也会很少。
第二,如果课税产品供不应求,需求量与供给量相差十分悬殊,在该课税产品价格可以被抬高的情况下,税收粘滞性就很低。生产厂家在努力扩大生产的同时,往往把承担的税款连同各种费用一道转移给购买者,进行彻底的税负转嫁。应当指出,在商品经济中,税负转嫁不是不光彩的,也不是一件坏事,它是加速供求关系平衡,促进市场繁荣的一种手段。
第三,当商品的供给一定时,如果市场需求增加,税收的粘滞性就较低,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承担的税负加到商品价格上,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这种状况多是一种商品的生产相对处于数量、质量稳态过程中,即社会再向该产品生产企业投资,就会导致供大于求;而若从这些生产企业中抽走资金减少生产,又会导致供给不足的一种局面。这种局面在重大应用技术发明和扩大生产之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负转嫁也是较为普遍的。
第四,当需求一定时,如果供给减少,税收的粘滞性也较低,税负可以通过价格上涨方式转嫁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供给方是否充分掌握需求处于静态时的程度,以及预期能维持多长时间。比如学生的文具用品,多数情况下社会对其的需求处于一种稳态,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供给上稍作减少调整,他们的税负就可转移给购买者。
总之,根据税收粘滞性情况,结合商品市场供求变化,准确掌握税负转嫁,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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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税额式税务筹划,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