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消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尽量减少疏忽或错误,以避免因行为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而遭受处罚或缴纳原可不必缴纳的税款。这一概念可概括出消极性节税的基本特征,即
一、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
消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尽量减少疏忽或错误,以避免因行为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而遭受处罚或缴纳原可不必缴纳的税款。这一概念可概括出消极性节税的基本特征,即消极性节税并非会直接减少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金,它不会也不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然而,消极性节税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使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金等于或尽可能地接近于纳税人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客观的真实水平。
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有: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税款时,由于错划税目、借用税率或因工作疏忽发生计算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被发现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固然可以退还,但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填写税款退还申请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凭填发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且退税时间也有限制,即纳税人办理申请退税的期限,应自多缴税款之日起3年内办理。
超过3年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加之手续复杂,需花费人力和时间,额外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2)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有关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或者会计核算中发生差错、或者工作上粗心大意,出现错用税率,错报或漏报应税项目,少计课税对象、销售金额、利润等造成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这种漏税行为若纳税人能够自己发现,主动补充申报,可以只补税,不罚款,滞纳金酌情处理;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被检举揭发,属初犯并且认识改正好的,即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但不必罚款;对屡经劝戒,仍继续漏税的,则应按税法规定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酌情处以罚款。显然,这会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3)因纳税手续疏忽致使纳税人可享受的一些税收利益因手续缺乏、条件不具备而无法享受,从而适用较高税率或较大税基计税,使得企业多支出了税收费用。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因手续不健全或会计核算程度低而满足不了上述要求,则对非应税劳务也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在同等条件下税负肯定重于营业税。
(4)纳税人因行为不合法而遭受处罚。税法对纳税人按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作为都规定有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性质的处罚,多以罚款形式存在。这种罚款并不依行为人是故意或过失为之而有所区别,只要有违反税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则予以施行。这种罚款无疑也构成了企业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二、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消除
如上所述,纳税人尽量减少或避免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无疑相当于得到了一笔税收利益,因而纳税人要予以高度重视。然而,减少或消除纳税人涉税方面额外支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按期正确足额缴纳税款
依法按期正确足额地缴纳税款不仅是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尽职责,而且是消除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根本方法。纳税人要想做到按期、正确、足额缴纳,不发生错纳税款、滞纳税款、拖欠税款的现象,一要加强税收法制观念,提高对税法严肃性的认识,摆正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只顾本身的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的片面观点,要懂得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应尽义务,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二要熟悉税法,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了解税收法令和政策,认真听取税务人员有关税收的宣传和辅导。依据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文件,定期认真地逐项进行申报计算,防止因工作疏忽而少计纳税项目、错用税率、计算错误,造成错、漏、滞纳税款现象的发生。三要密切注意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加强经济核算,确实编制和执行好财务计划,科学调度、运筹资金,防止由于资金占用不合理而发生挪用、侵占当期应纳税款,影响财政收入。此外,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一时不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款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原因,经批准后,可以先按照上期缴纳的税款或估算的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但应及时计算出应纳税额,办理结算手续。
(二)尽量减少手续上的疏忽
在税法上常规定纳税人需办理某些手续,纳税人如果疏忽未能依照规定办理,常常会引发不利的后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如果纳税人不予分别核算,致使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却要适用高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予分别核算,致使能按营业税征税的部分也要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凭证若不符合规定条件,其进项税额则不准抵扣;
(4)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未依照规定办理而遭致不准认列;
(5)作废发票未予收回保存而使得发票上金额被认定为销售收入;
(6)制造业未依照规定设置账簿或未依照规定作成记录,致使其超过通常水平耗用的原材料不准列支;
(7)账簿凭证未依照规定设置或未依照规定提供账证而被按同业利润率标准核定所得额;
(8)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未取得规定的发票,致使一些正常支出不予认列;
(9)一些应享受优惠待遇的项目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材料而失去享受优惠资格;
(10)延期申报不符合规定手续,致使遭受加收滞纳金的处罚,等等。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滞纳金的加收率要远远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税款滞纳金不仅侵占了国家资金,影响了财政收入,而且也违反了税收法规。因此,课征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方法,税收筹划利益的实现与评价标准
一、税收筹划利益的形式
税收筹划利益是指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所得到的好处。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应纳税额的绝对减少;二是税款的延迟缴纳。
应纳税额的绝对减少,可能通过的途径有:因市场法人主体的投资地、投资行业的不同而获得税收优惠规定所带来的好处,或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有更宽的列支扣除而缩小税基或者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因市场法人主体对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筹资方式的合适选择与确定,采用最有利的方案,从而获得诸多方案的比较利益,少支出税款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税款的延迟缴纳相当于纳税人从政府手中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它不仅有利于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节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随时间的推移而下降,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缴纳税额。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通货膨胀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膨胀率一般在5%以上。只要运用得当,市场法人主体是完全有可能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防止税收造成纳税人的负担过重或鼓励投资,税法特别做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前者如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了特别高的所得,国外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数年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税款的方式;后者如允许纳税人对其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减少低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实现延期纳税。在我国,市场法人主体要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主要通过对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摊销方法的适时适势选择运用来实现。
应该指出,不论是税款的绝对减少,还是税款的延期缴纳,均只是税收筹划利益的外显形式。其实,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除了获得这些直接好处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税负减轻,使市场法人主体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更多的有利条件,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资本回报率,使市场法人主体的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二、税收筹划利益的实现
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市场法人主体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追求税收利益,其主要原因有:
1.纳税减少市场法人主体既得利益的直接性与收益社会补偿期望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及非对等性是诱发市场法人主体减轻税负担的根本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法人主体各自有着彼此独立的经济利益、收支配比原则,即投资的耗费应能为其产生更大的收入所得,是制约其市场行为取向的首要价值观念,这无疑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法人主体想实现其既定的财务目标,不止在于其经营收入的有效规划及合理分配。对市场法人主体来说,收入与成本目标的达成仅意味着税前预期的取得,并非是其终极财务目标的实现。无论什么样的法人主体都要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才能由市场法人主体自由支配。因而市场法人主体更关注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分享税后利润。
依法纳税在理论上对维护市场法人主体共同的社会利益固然重要且很必要,税制本身的制定也应尽可能地公平、公正、合理。然而,对个别法人主体来说,纳税毕竟意味着其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政府对其财务成果的无偿攫取。市场法人主体在纳税时必然要作这样的考虑:既然纳税缘于对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与保障,那么,税收实施后是否确实能有助于产生一种良好的社会效应;这种预期的社会效应需多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程度又有多大。即使所预期的纳税社会效应能够顺利达成,如社会秩序及市场总体环境得以改善,纳税主体又会提出新的即本法人主体是否能因此而得益,得益多少。
更大的问题产生于纳税的实际结果对其理论效应经常存在偏差。因为理论分析的假设往往排除了现实生活各种不定因素的干扰,一旦纳税的预期效应无法实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法人主体内在的运行机制,即反映为负的社会效应,或因为时滞性原因而使市场法人主体久久感受不到社会秩序及市场环境的优化,便会对纳税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况且,市场法人主体得自于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改善的效益增值具有隐蔽性与非计量性的特征,加之其受益程度与之纳税多少的非对等相关性,自然会使市场法人主体始终地坚持这样一种并非没有现实意义的价值观念:环境秩序的优劣尽管对其自身相对利益的增减产生重大影响,但这对于各个市场法人主体却通常是没有差别的,因为对市场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完全在于各自竞争实力的强弱,这是市场法人主体压倒一切的首要考虑。
2.纳税增加了市场法人主体的风险。
纳税对市场法人主体来说,会带来风险承荷力的直接追加,与纳税相关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投资扭曲风险。税收保持中性是现代税制建立的原则之一,即纳税人不因政府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活动。然而,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完全中性的税制甚至是税种还没有过,政府征税总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这种由于征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市场法人主体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个性,并且非中性越强,投资的扭曲风险程度就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2)经营损益风险。政府征税其行为特征通常体现为对市场法人主体既得利益的分享,而非同时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责任。尽管税法规定市场法人主体在一定期限之内可用以后实现的利润补偿前期所发生的经营亏损,但这必须基于市场法人主体在限定的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的前提假设,否则,一切的风险损失便将完全地归于市场法人主体负担。因为市场法人主体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税款的预缴,即税负的加重,而从现行33%:67%的所得税与市场法人主体税后留利的分配比例来看,弥补前期亏损的结果,损失最大的无疑还是市场法人主体。
(3)纳税支付风险。纳税区别于市场法人主体其他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因为其他债务的偿还具有非完全现金支出的特点,即市场法人主体有时可以不动用现金就可结清所欠债的展期支付承诺以及新旧债务调换等等。而纳税作为市场法人主体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则具有单向的、强制的、完全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由于纳税的单向性与非返还性特征,决定了市场法人主体所负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税法的强制性即市场法人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无条件性,要求市场法人主体必须按期申报、清缴税款。这就决定了市场法人主体对各项税款的支付必须全部通过现金的形式,一旦既存现金匮乏而又无法予以通融时,其结局便不只是来自税务机关直接性的经济惩罚,更主要的则是因为市场法人主体信誉形象的降低而可能引发其市场价值各种潜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巨大损失。
正由于上述原因,尽管依法纳税对市场法人主体内在机理的塑造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市场法人主体在理财中仍容易形成一种纳税抵触情绪,从而想方设法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减轻税收负担。
三、税收筹划效应的评价标准
在法律制度约束下,通过内在经营机制的优化而谋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增值,是市场法人主体经营理财的行为准则和根本出发点。税收筹划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在具体实施时应作好如下考虑:
(1)市场法人主体采取何种的税收筹划方式才能达到最佳税负抑减效应,即有利于财务目标的最大化;
(2)这种减轻税收负担行为的实施对市场法人主体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是否会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机会损失;
(3)取得的税负减轻效应与形成的机会成本配比的结果是否真正有利于市场法人主体内在经营机制的优化和良性循环;
(4)市场法人主体减轻税负行为的配组结构是否具有顺应动态市场环境的应变能力,即具有怎么样的结构弹性及可能的结构调整成本和风险程度;
(5)市场法人主体所实施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隐藏着遭受法律惩处的可能性,一旦避税不利,将给市场法人主体带来怎么样的后果等等。
显然,在客观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纯粹的主观动机或愿望并非直接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就能有效地实施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而只有将主观动机与决算素质灵活地融汇于具体的经营理财行为之中,并通过对客观条件的深刻认识和充分把握,在对未来市场动态准确预期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筹资、投资等配置方式与结构,才有可能在实现税收成本相对降低的同时,达成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否则,单向的主观税收筹划愿望的冲动与盲目行为组合的随机择取,必然会降低税收筹划的效应,甚至对市场法人主体自身带来负面影响:
(1)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抵补不了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成本,即税收筹划费用过大,形成收不抵支,得不偿失;
(2)尽管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大于相应的即时外显成本,但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却低于即时的机会成本;
(3)即使税收即时净收益超过即时的机会损失,但因片面的税收筹划动机所导致的筹资、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必然会扰乱市场法人主体资金运动的内在秩序,而使市场法人主体未来获利能力受挫,形成更大的潜在损失;
(4)一旦税收筹划行为失当,触犯税收法规条例,必将使市场法人主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形成各种有形的、无形的、潜在的机会损失。
可见,市场法人主体想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准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
(2)能够洞察经济发展动向及税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驾驭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市场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组织适宜的筹资、投资的配置秩序;
(3)必须树立收益、成本、风险等现代价值观念,即减轻税负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投资所有者利益预期的最大化,包括即时的和长期的。当即时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长期利益为首选。因此,市场法人主体必须将税收筹划活动的收益、成本,包括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支付成本与机会成本协调权衡,并充分估计可能的风险程度及风险损益。总之,市场法人主体只有依托长期利益目标的优化,通过筹资、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才能获得理想的税收筹划效应。
由于税收筹划行为通常是依托于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的经营理财活动,因而在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当片面地追求税收筹划自身效应的提高而扰乱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否则,往往会因影响正常经营理财业绩的下降而从根本上损害了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实现与提高。基于这种考虑,对税收筹划效应实施评价考核时,应切实注意以下
一是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反映为其自身绩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有效维护,即市场法人主体不能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追求减轻税负;二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而应在将与之相关的各种机会损益因素全面纳入,并予以调整后方可做出正确的结论。
然而,作为一个特殊的经营理财环节,税收筹划活动又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理财决策,但两者最终统一于市场法人主体总体的财务目标规划。其差异点在于财务目标体现的非直接性。
一般正常性的经营理财活动,其目的是在于增加市场法人主体的收入与利润,它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现金的预期流入量,是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的直接体现;而税收筹划就其外显形式来看,首先在于寻求实际税负降低的可能途径,即通过对应付税款现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而调整市场法人主体切身利益的相对增加。因此,它是以间接的方式实现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的维护。同时,也正是由于税收筹划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发生效应与影响的间接性特征,又使得税收筹划及其绩效的评价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1)税收筹划既制约于正常经营理财秩序,又可通过税收筹划措施的恰当选择与合理配组,诱导市场法人主体整个市场价值取向行为观念的转换及层次演进。
(2)在许多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也可完全脱离于正常的经营理财过程而独立地进行,这一类情形主要囿于纯粹的纳税环节。
(3)税收筹划对于抑减纳税现金支出的刚性约束程度有着独特的功能,而这种功能对市场法人主体选择最佳财务目标的决策往往会产生极为深刻的决定性影响。
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方法,税收优惠的充分运用
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的效应在于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也必须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在这一点上,节税筹划与税收筹划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正如前所述,税收筹划并不等于节税筹划。节税筹划只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广义的节税包括一般性税收优惠的运用和消极性节税。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也就依赖于税收筹划方法的运用、一般性税收优惠的运用和消极性节税方法的运用。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后面介绍的重点,因而在本章只作概括性介绍;一般性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有重叠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区分的必要,因而,除关于一些地区性、行业性优惠以外,其他的税收优惠形式均在这里予以介绍;至于消极性节税,后面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因而也在此予以详细说明。
一、税收优惠概述
1.税收优惠的概念。
税收优惠,在不同的国家其名称不尽相同。常见的叫法有税收奖励、税式支出、税收支出或税类支出。尽管其名称不尽相同,其含义却大体一样,即一国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把原本属于国家财政上的收入无偿地让渡给某些人或某些行为。
税收优惠这一定义可从两方面来理解:就一个国家税收制度而言,它总是由两类不同性质的因素所组成。第一类因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准性法规条款。就某一税种而言,是指税法条文中对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要素做出的严密规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获取收入。第二类因素出现于税收的实施过程。在执行税收的基准性法规条款过程中,政府为了引导某些经济活动和资助激励某些纳税人,实施了背离上述基准性法规条款的许多附加规定或称特殊条款。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为了放弃一些收入,即让某些纳税人减轻甚至免除税收负担,增强其激励效应。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运用税收优惠减少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与国家运用税收基准性条款先将这部分税款足额收上来,然后再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补助给纳税人,其经济效果是基本相同的。这就是说,国家因各种税收优惠少收了多少税款就等于是国家通过预算支出了多少钱。因此,税收支出是由于政府采取各项税收优惠而减少了税收收入的一种特殊的支出形式。
2.税收优惠的目的。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执行社会经济政策的产物,其实施的目的在于:
(1)调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分配。诸如为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纳税能力而设置的不予计列、所得税扣除、个人宽免等项目。
(2)大力引进外资。诸如为了引进外商投资,加速本国经济发展而设置的专供外商适用的税率从低、延期纳税、减税、免税或退税等项目。
(3)优化产业结构。诸如为了开发新兴产业、鼓励短缺部门的发展,推行专业政策而规定的优惠税率、投资抵免、专项免税等项目。
(4)促进经济增长。诸如为了克服经济陷入萧条时期,刺激投资需求而设置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项目。
实践证明,只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得当,才能达到上述目标。因为税收优惠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税收手段之一。税收的本质决定税收客观上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税收分配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作为国家掌握的一种分配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需要运用税收为实现计划管理服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需要运用税收矫正市场调节的盲目性。
而税收调控又有若干形式,税收优惠无疑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它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鼓励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及某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作用。
3.税收优惠的形式。
税收优惠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形式:
(1)税收减免。减税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以及各级政府在批准的管理权限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的,少征一部分应纳税款或应纳税款在一定时期全部免征的规定,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税法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有鲜明的政策目的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减税是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应征税额全部予以减征。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征税对象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在于税率一定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实行起征点不能减轻税收负担,而实行免征额则可减轻税收负担。
(2)课税扣除。即允许纳税人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某一部分,从而减轻税负。
(3)加速折旧。对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以允许采取一定的快速折旧。所得税是对净所得的征税,放宽扣除项目就等于减少征税所得,从而减少税收负担。折旧费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一个很重要的扣除项目。税法允许加速折旧,就会使投资者在最初几年内的成本增大而应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也会使资金回收速度快。
但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是一定的,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年度,绝对额并没有变化,似乎没有优惠。但从资金运动上看,则会发现纳税人在最初几年无偿占用了一笔税款,虽在以后年逐年返还,但获得了免缴利息的好处。而这种利息减免是税款运动的结果,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优惠。
(4)税收抵免。即一国居民纳税人在国外取得的应税所得额在回到本国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将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从全部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前者是对纳税人国外已纳税款全部准予免税,后者是对纳税人国外已纳税款只准按其居住国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款这一最高限额予以抵免。
(5)亏损抵补。即当年经营亏损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激励效果明显,尤其对盈余无常的企业具有均衡税负的积极作用。因此,为了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风险投资,各国税法大多规定,给予投资者将年度亏损结转,与一定期内的年度盈余互抵后的差额计征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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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参考资料: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方法,涉税方面额外支出的原因与消除